2005年9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装糊涂妄想过关 零口供照样定罪
王曦明 黄豁

  据新华社 幻想通过自己拒不认罪来逃脱法律制裁的吴玉海在大量铁的证据面前,最终也未能逃脱法网,等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日前,经重庆市璧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吴玉海有期徒刑5年。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我国某些地区比较猖獗,被告人吴玉海就看中了这条发财的捷径。1989年2月至1990年1月期间,吴玉海伙同罗某、蔡某(均在1990年被判刑)以外出卖药为名,3次将本地妇女龙某、黎某、汪某骗至河南省某地卖与他人为妻,共获赃款7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吴玉海闻讯后逃往贵州等地躲藏,公安机关于1999年8月19日开始在网上追逃。2005年4月18日,重庆火车站铁路民警在检查过往旅客身份证时发现吴玉海与网上逃犯的特征相符,审查核实后将其移交给了璧山警方。在侦查预审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吴玉海拒不承认其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甚至狡辩他连河南省在哪里都不知道,与被害人和同案犯都不曾认识。
  难道吴玉海真的没有拐卖人口?还是侦查机关误抓了同名同姓的人?这一系列反常现象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高度重视。为了确保不枉不纵,承办检察官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仔细梳理和深入分析:首先,吴玉海自己供述的出生地、居住地、家庭成员情况与同案犯供述的情况和证人陈述的情况是完全吻合的。其次,同案犯所交待的与吴玉海共同拐卖人口的犯罪事实、相关细节与本案几十位证人的证言也是基本一致的。最后,由于现在无法查找案发时的被害人和相关证人,承办检察官还与公安机关一道找到现在已经退休的案发时办案民警对被抓获的吴玉海进行辨认,发现其就是1990年因拐卖人口而逃跑的吴玉海。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审查了大量证据后分析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证明吴玉海伙同他人拐卖人口的事实,吴玉海的辩解不能成立。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玉海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璧山县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遂依法对被告人吴玉海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曦明 黄豁)